大家好今天來介紹《抵押和留置的區別和聯系》抵押和留置什么區別的相關問題,小編就來給你解答一下,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來看看吧
抵押,質押,留置的區別和優先
1、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2、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3、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如果先成立了質權或者抵押權,然后設立留置權,那么留置權是最優先的。然后看抵押權是否登記,如果登記了,那么在抵押權先設立的情況下抵押權都優先于質權,但是質權的設立在先,那么無論抵押權是否登記,都是質權優先。
如果先成立了留置權,那么要看誰設立的質權或者抵押權。如鉤時動產所有人設立質權抵押權,那么留置權優先,如果是留置權人設立質權和抵押權,那么質權和抵押權優先于留置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如需解決具體問題(尤其法律、會計、醫學等),建議您詳細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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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留置的區別
留置權與質押權的區別: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拓展資料:
留置抵押質押對比是擔保物權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特點是移轉占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對于正確運用擔保物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有三種形式:抵押、質押和留置。
留置權與質押權的共同點:
(1)、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當債權未受清償時,對留置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2)、留置權與質權的客體都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
(3)、留置權與質權擔保的范圍都為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施費用。
(4)、留置權人和質權人都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質物,因未盡責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質物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5)、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有權收取留置物或質物的孳息。
(6)、留置權與質權都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留置權、質權也隨之消滅。
(7)、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然取得對該動產的留置權或質權。
(8)、留置物或質物被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9)、留置權和質權都不受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當留置權或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后,留置權人、質權人仍可對留置物、質物行使權利。
抵押質押留置三者之間的區別是什么呢
抵押質押和留置的區別是:質押物只能動產,而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留置物只能是與債權債務有關的特定物;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是約定擔保物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規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抵押和留置的區別和聯系》抵押和留置什么區別]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用